2016司考5大神题,你能答对几道(文中有答案)?
法务之家综合广州日报新媒体、新华网、中国普法网编辑整理
每年司法考试结束后,总有考生会觉得题目奇葩雷人。此前,还有网友特地开帖总结了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各种雷人试题。今年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考生之中吐槽的大有人在,直呼题目出得太匪夷所思太欢乐了,
“考试时直接笑场!”
“卷二卷三考出来很想释放体内的洪荒之力!”
“从考场出来觉得考生们都被考题萌得蠢蠢的了。”
还有考生笑称:“今年考题满满都是戏路,感觉好似看了好多场小电影。“
有的网友还将今年考题编成了段子集锦,在微博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评论,声称今年司考试题一张卷子,包含95个故事,20几部商战片+10几部家庭伦理年度大戏+1部恐怖片(遗腹子是龙凤胎但是死胎)+1部备胎的自我修养(约了女神家中烛光晚餐惨被烫)+1部搞笑(掉进粪坑3死1伤)+1部悬疑剧(坐火车消失了)。
继去年出现“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先救谁?”这道千古难题后,2016司法考试试题依旧“神题”迭出。下面就开始“围观”一下司考神题↓↓↓
“神题”1:被剪了视如生命的头发构成侵犯生命权吗?
原题如下: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的第22题单选题考查的是对生命权的侵犯,其中有一个选项提到“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网友吐槽:
网友“婵小丫”表示:决定司考的时候就把心爱的长发剪掉了,没有给情敌任何侵犯我生命权的机会
专家点评: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鑫表示,头发不属于生命权范畴,被剪掉头发明显不构成侵犯生命权。
何为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关系到生命存活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金鑫认为,该题正确选项是C,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构成侵犯生命权,B选项虽然结果造成他人死亡,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生命权的故意,D选项中不构成侵犯生命权,但可以起诉索要医疗侵权赔偿。
“神题”2:高速路上放了把20cm火苗危害公共安全?
原题如下:
单选题: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在高速路上放火也入题了,不过这把火才20cm高,因为火势实在太小,很快就被通行车辆给轧灭了。试卷二的第12题单选题中,给出的场景是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而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给出的选项是甲构成什么犯罪,放火还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网友吐槽:
网友“alina音律”20cm的火苗,话说我真的用手比了一下,大概20cm的火苗就是一扎
网友“发布合格”:20cm的小火苗还真是难以想象的小啊
网友“醉了三秋”:20cm的火苗我一脚就可以踩灭还问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专家点评:
金鑫指出,甲虽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显然还没有到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程度,为此甲不构成放火罪,当然也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都要达到一样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依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神题”3:大街上追赶小姑娘算不算强制侮辱?
原题如下:
多选题: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大街上追逐心仪女生小心犯法哦!试卷二第58题多选题考查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名,其中有一个选项是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侮辱罪?
网友吐槽:
网友“水苹风”:追赶少女算不算侮辱,这从来就只是个颜值问题好吧
专家点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指出,刑法上没有强制侮辱罪这个罪名,一般都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丁在大街上追逐、拦截女生,还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例如撕破女生衣服,引起很多路人围观,导致女生精神受刺激等等,则成立此罪。
“神题”4:替考没考上算不算犯罪?
原题如下:
多选题: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一心想当公务员,自己又没本事考上,找来个替考的也没考上,算不算犯罪?试卷二第60题多选题中,给出的场景是甲安排大学生丙帮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但丙也没考上。甲和丙是否成立犯罪?
专家点评: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永基指出,代替考试罪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之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为此,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都构成此罪,而考试结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题中,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神题”5:妻子被家暴后出轨 闹离婚时谁能索偿?
家暴、出轨等社会热点问题也被写入考题,试卷三19题中,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专家点评:
徐松林指出,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题目中,妻子柳某针对钟某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然钟某存在家暴过错,但如果妻子柳某在婚内确实出现与他人同居情况,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总之双方都有过错都可以向对方索赔,互不影响,各自赔偿。
郭德纲都编不出这样的段子!
给司考出题老师跪了,请收下小编的膝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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